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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將下放地方 |
(時間:2013-2-28 9:41:19) |
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國家能源局已將《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下發,并在通知后附的編制說明中稱,該辦法“爭取在2013年開始實施”。 與此前下發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有所不同的是,《征求意見稿》中沒有再規定各電網企業保障性收購配額義務指標及大型發電集團可再生能源發電指標,而是僅對地方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做出了明確要求。 按照《征求意見稿》,各省(區、市)級政府將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消納義務的行政責任主體,而電網企業將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實施責任主體。 除了配額義務主體的確認有所變化外,《征求意見稿》中對各地消納比例也做出了調整,并擬出臺激勵措施。《征求意見稿》稱,未完成配額指標的省(區、市),其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將不能用于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額度中扣除。 可執行、可統計搭配 “對于可再生能源推廣而言,配額制度無疑是最好的辦法。”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 而此前討論稿中對大型發電企業實施配額指標要求的做法多有爭議。一家大型發電企業地方公司人士告訴本報,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較高,并未有合理的定價機制,強行要求發電企業配額“并不公平”。 中投顧問能源行業研究員任浩寧也在接受本報采訪時也表示,此番取消大型發電企業的配額指標的做法值得肯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一刀切’等不良現象”。 林伯強則認為,最“硬”的配額分配是針對電網,“統計起來非常清晰”,但在現實操作中的實施還有些困難。 因此,此次將配額義務的承擔主體鎖定地方政府和電網,在林伯強看來,是一種“可執行且可統計的搭配”。 《征求意見稿》中,各省級政府將負責落實完成本地區配額實施方案,協調督促省級電網企業完成配額指標,而電網企業則要保障各地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合理消納,統籌優化配置各類資源。 “如此修改后,發電、電網公司、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更加密切,三者之間配合協作的動力更強。”任浩寧稱,“但三者之間合作的效率還有待觀察,極有可能出現一方憑借自身優勢‘綁架’另外兩方的現象。” 配額指標博弈 與責任主體相匹配的是針對各地方采取的激勵和懲罰措施,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是否完成將關系到各省控制能源總量和節能減排指標的考核結果。 《征求意見稿》中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在年度進行能源控制消費總量和節能減排指標考核時,對完成配額指標的各省(區、市)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額度中扣除,而對未完成指標的地區,其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則不能扣除,在單位GDP能耗考核中也合理反映當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對節能的貢獻。 “如果實現這樣的激勵措施,則需要探討是否可以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制定一個市場化的交易機制,”林伯強說,“這樣可以為不能完成指標的地區找到一個出口,最終完成2015年全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占全社會電力消費比重到5%,2020年達8%的目標。” 除了激勵措施之外,多位接受本報采訪的行業研究者認為,遲遲未能推出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面臨的更為主要的矛盾在于各省是否認可目前對配額指標的分配結果。 《征求意見稿》中對2015年各省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具體指標也做出了微調。其中第一類地區內蒙古地區目標參考范圍為15%,陜西、甘肅等八個省份目標參考范圍為10%。北京、天津等七地屬第二類地區,配額指標為8%,第三類江蘇、上海、廣東等十地為4%,而第四類浙江、貴州等五地則為2%。 “如果行政責任主體放在地方,那么配額指標可能還會有博弈。”林伯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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